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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正式公布施行后将作为今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依据,届时已施行近20年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按照《办法》要求,废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并调整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办法,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的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调整为“按照项目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办法》明确了可以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的四种情形和不予认定的五种情形。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房屋的,采取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强化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安置房源为期房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办法》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本着“限高、扩中、托底”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安置面积。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对宅基地面积低于宅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实施规划、维护公平的原则,考虑原地回迁和异地搬迁的区域差异研究制定。该办法施行后,被征收人的补偿与原来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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